(2017)沪0112民初20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奉贤区庄行镇新飞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004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贤区庄行镇新飞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良路XXX号。经营者:顾欢,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存古村姚泾路***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奉贤区庄行镇新飞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