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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林与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1167号原告:唐林,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委托代理人:毛羽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6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诉被告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林负担。审 判 长  陈颖浚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 晶-?PAGE?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