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行审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科元、谭又梅非诉行政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科元,谭又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196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李科元,男。被执行人谭又梅,女。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科元、谭又梅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年]第03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立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海丰、曾电新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李科元、谭又梅于2013年10月4日在���化县人民医院违法生育第3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情形的违法生育。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17年2月19日作出新卫计征决字[2017年]第03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46800元。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0日作出新卫计催字[2017]第03611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催告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张权利,也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李科元、谭又梅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7年]第036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李科元、谭又梅五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6800元。案件申请费602元,由被执行人李科元、谭又梅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雄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