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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韵程、王玉胜与金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韵程,王玉胜,金光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韵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玉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光国。再审申请人王韵程、王玉胜因与被申请人金光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韵程、王玉胜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金光国与刘胤良事前有通谋,有刘胤良的自述材料为证,刑事案件漏列被告;2.二审认定证据不充分,误工费损失不是必然发生,二审判决将未发生的损失列入判项,明显不公;3.王韵程、王玉胜要求重新鉴定,二审程序违法。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韵程、王玉胜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首先,有关刘胤良的刑事责任,业经刑事判决确认,现王韵程、王玉胜仅以刘胤良的自述主张金光国与刘胤良有犯罪通谋,本院不予采信。如王韵程、王玉胜认为其他人员亦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告诉,故王韵程、王玉胜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韵程、王玉胜在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重新抽取鉴定机构后,未缴纳鉴定费用,亦未证明其存在不缴纳鉴定费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对其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准许程序合法,王韵程、王玉胜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王韵程支付金光国误工费于法有据。关于计算误工费的时间,已经鉴定机构鉴定,王韵程、王玉胜既未能证明该鉴定结论错误,又未依法缴纳重新鉴定费用,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误工费数额并无不当,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韵程、王玉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韵程、王玉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爽审 判 员  薛 淼代理审判员  刘陆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勇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