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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云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0民初6127号原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冀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青,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霞,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哈尔滨永泰城房产一处,并约定购房定金,原告为被告承担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如被告因任何原因逾期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本息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则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此外,被告与银行及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再次约定了原告应当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了按揭贷款。贷款发放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从所购的商品房中迁出;2.判令原告有权扣被告尚欠按揭贷款本息21356.68元(截止至2017年8月21日);3.判令被告按照房款总额的10%(即31810.00元)连带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哈尔滨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霞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所购买的房屋,其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房地产管理处。故本案的争议房屋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管辖区域,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范一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滕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