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石礼与张新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礼,张新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石礼,男,1986年1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新楼,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石礼与被执行人张新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7000元,执行到位567元,尚未执行到位36433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新楼在金融机构有存款1022元,有苏G×××××号扬子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苏G×××××号扬子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