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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龙信诉于晓龙、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信,于晓龙,李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龙信,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于晓龙,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树军,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龙信与于晓龙、李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晓龙、李树军在巴林右旗德日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晓龙在巴林右德日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账户内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李树军在巴林右德日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22976055060账户内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其力 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