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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4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与强昌凤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强昌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4708号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亚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昌凤,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芜湖供电公司与被告强昌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件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贤佼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滕小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