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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318号(五洲国际建材城),注册号420000000017699,组织机构代码67367210-0。法定代表人张化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凯,该公司员工。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4483.95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446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7)鄂0116执130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湖北珩生五洲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鄂0116执210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2017)鄂0116执1307号案件合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故对(2017)鄂0116执1307号案件应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1307号执行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2101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307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雷 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