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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敦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法定代表人:况四华,经理。被执行人王敦x,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江西江龙集团天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王敦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