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福深与黄伟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深,黄伟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民初1071号原告:陈福深,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黄伟烈,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陈福深与被告黄伟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立下借款书交原告保存。因原告需要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仅付还30000元,余款20000元没有付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伟烈没有提出答辩。原告陈福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借据。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由被告立下借据交原告存执。被告借款后付还原告30000元,尚欠借款20000元没有付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据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可予认定。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负本案纠纷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伟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陈福深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该款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黄伟烈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并表示同意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