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彦钦与雷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钦,雷志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304号原告:王彦钦,男,1997年1月3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雷志华,男,1967年6月10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王彦钦与被告雷志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雷志华的住址未能送达,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应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地址以便本院进行送达,但原告经释明后,仍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彦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计515元,退还原告王彦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