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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褚立军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XX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立军,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XX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58号原告:褚立军,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刘守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安,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立军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XX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褚立军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立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立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50元,由原告褚立军承担。审 判 长  滕奉朝审 判 员  王金柱人民陪审员  张长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龙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