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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祖宇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宇,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396号申请执行人:杨祖宇。被执行人:张涛。本院在执行杨祖宇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付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涛与申请执行人杨祖宇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致使案件在执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余华礼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智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