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金申请执行与李增耀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金,李增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356号申请人:段金,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李增耀,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段金诉李增耀民间借贷一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李增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段金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4%的逾期年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李增耀承担。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2017云29**执357号李增耀、李雄英欠段金欠款100000元及受理费1150元,合计101150元,扣除已扣划执行的33000元,还有余款68150元。2017云29**执356号李增耀欠段金欠款6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50元,合计60650元及利息,俩案还有余款128800元及利息现李增耀只需支付26000元,剩余102800元及利息段金予以减免,不再主张。(二)、协议签订后,李增耀当场支付26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义务,本案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9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审判员 张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