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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花道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道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867号被执行人:花道培,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花道培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张刑二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花道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花道培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花道培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按照刑事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是否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二初字第014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海斌审判员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