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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46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肖炼申请执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伟、朱晓佳、贺斌、杨梨、贺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炼,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伟,朱晓佳,贺斌,杨梨,贺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6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肖炼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明平。被执行人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伟。被执行人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斌。被执行人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明平。被执行人贺明平被执行人李声兰被执行人贺伟被执行人朱晓佳被执行人贺斌被执行人杨梨被执行人贺小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8日受理肖炼申请执行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简阳市五友种畜有限公司、四川省贺聚园食品有限公司、简阳市贺记德养殖有限公司、贺明平、李声兰、贺伟、朱晓佳、贺斌、杨梨、贺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X号X栋X楼及储藏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X号X栋X楼及储藏室的房屋予以查封。以上各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