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董战与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战,韩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4453号原告董战,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韩俊,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董战诉被告韩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2017年4月13日及6月15日,被告韩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向原告董战借款40000元及20000元。原告均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计6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索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俊向原告董战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索还款后仍未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俊向原告董战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韩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向阳二〇一七年���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