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正林李国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正林,李国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77号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5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56834X。法定代表人刘承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山,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新宽,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林,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国田,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正林、李国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重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