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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春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3424号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向阳街。法定代表人:曲殿林,经理。被告:杨春海,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荣旗天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佩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