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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与时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时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2833号原告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所在地昌黎县安山镇后所营村村北,注册号130322600257268。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厂厂长。被告时兰,女,1980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与被告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黎县安山镇鹏发粉丝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秀艳人民陪审员田顺玲人民陪审员邵景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李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