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3执6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刘洪连、山东华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连,山东华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3执6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洪连,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山东华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边院镇原粮所沿街商业房由南往北第八间。法定代表人:许令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义等21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翔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16)鲁0983民初430、2667-2682、2971-2973、30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各申请执行人购房定金、购房款及利息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等不动产及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登记情况进行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华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肥城国用(2015)第130011号的土地一宗,因其他案件已对该土地进行查封,该土地暂时无法处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7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执行立案部门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涛审判员 司书祥审判员 鹿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