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40号原告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法定代表人韩相日。诉讼代理人李燕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阮雄辉,系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薛永。原告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欣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39.07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9.07元,由原告江门韩诚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健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