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余飞与吴熊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飞,吴熊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4561号原告:余飞,女,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华,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衢州市正扬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熊兵,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余飞与被告吴熊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余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童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严高鹏书 记 员 徐 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