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志英与胡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英,胡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3155号原告赵志英,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胡志芳,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英诉被告胡志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志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英撤回对被告胡志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