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朱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施乾君,杨开红,马建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3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磊,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号。负责人:汪前,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号办公楼*号***室。法定代表人:朱磊。原审被告:施乾君,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审被告:杨开红,女,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原审被告:马建君,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上诉人朱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原审被告宁波远泽燃料有限公司、施乾君、杨开红、马建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7)浙0206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莫爱萍审判员 叶剑萍审判员 杜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