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8513徐某与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8513号原告:徐某,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叶某,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徐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缴)。审 判 员 李 玉 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丰海东书记员陈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