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与骆裕群、张厚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骆裕群,张厚松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521号之一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688号501室。法定代表人:徐杰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彩云、李萍(实习),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裕群,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张厚松,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骆裕群、张厚松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计105元,由原告杭州星睿行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