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683高绪军与田勤方、韩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绪军,田勤方,韩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683号原告:高绪军,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田勤方,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韩玉侠,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高绪军与被告田勤方、韩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绪军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高绪军负担。审 判 员  金战磊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人民陪审员  蒋正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