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广宇与贾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宇,贾维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007号原告:刘广宇,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慧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贾维义,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宇与被告贾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广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广宇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