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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广宇与贾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宇,贾维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007号原告:刘广宇,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慧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贾维义,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广宇与被告贾维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刘广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广宇负担。审判员  尚凯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