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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世禹与吉林市丰满区森迪木制品厂伤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世禹,吉林市丰满区森迪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邢世禹,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森迪木制品厂。住所: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张凤江,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因伤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丰劳人仲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分期支付了该款。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丰劳人仲字(2014)第22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