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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与鲍业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鲍业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奔牛转盘向东700米路北(东港针织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潘华梁,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鲍业渠,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本院查询并不存在。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兴彬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旭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苏0722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奔牛转盘向东700米路北(东港针织公司旁)。法定代表人潘华梁,该厂经营者。被执行人鲍业渠,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203070016,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新建南巷16-10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镇诚信彩钢夹芯板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本院查询并不存在。经与申请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徐兴彬审判员王根培助理审判员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徐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