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国柱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柱,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休宁县,文盲,无业,户籍地休宁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6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诈骗于2009年12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诈骗于2010年7月8日被黄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国柱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皖10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国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国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国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国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朱国柱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朱国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朱国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国柱撤回上诉。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秀萍审判员 沈梦平审判员 宣庆龄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左雪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