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7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曹江安与徐新兵、江肖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江安,徐新兵,江肖玮,韩义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862号原告:曹江安,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陈群,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新兵,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江肖玮,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告:韩义德,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本院受理原告曹江安诉被告徐新兵、江肖玮、韩义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江安以保证人韩义德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义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江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江安撤回对被告韩义德的起诉,原告曹江安对被告徐新兵、江肖玮的起诉本院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锐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