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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与李春宝、生志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李春宝,生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78号申请人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594495783Y,地址: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肖田,系经理。被执行人李春宝,男,汉族,1979年9月6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生志清,女,汉族,1978年3月1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宝、生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告李春宝、生志清2017年1月1日前归还4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归还。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申请人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