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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浠水县辉来建材经营部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浠水县辉来建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299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浠水县辉来建材经营部,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散花镇福主庙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5705047318。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浠水县辉来建材经营部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29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民浠水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行政处罚案号(2017)鄂1125执299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地址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81号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余国华送达人:李新民陈建中注:①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