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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延边鑫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鑫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鑫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延边鑫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7)吉240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租赁费183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履行义务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元,执行费26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017年9月14日,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1583元扣划至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延边鑫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2017)吉2401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20158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