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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伟东与胡晓彪、何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东,胡晓彪,何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129号原告:吴伟东,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胡晓彪,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何关梅,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吴伟东诉被告胡晓彪、何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