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伟东与胡晓彪、何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东,胡晓彪,何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129号原告:吴伟东,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胡晓彪,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何关梅,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原告吴伟东诉被告胡晓彪、何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饶赛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