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子寿、欧阳卓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寿,欧阳卓廷,赖伟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子寿,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现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卓廷,男,1945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伟相,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子康与欧阳卓廷、赖伟相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405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