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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子寿、欧阳卓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寿,欧阳卓廷,赖伟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子寿,男,1964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经商,住安远县,现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卓廷,男,1945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农民,住安远县,被执行人赖伟相,男,1973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陈子康与欧阳卓廷、赖伟相民间借贷纠纷(2016)赣0726民初405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