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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2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兆怀与李飞、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怀,李飞,国锋,张建朝,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609号之一原告:刘兆怀,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李飞,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国锋,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张建朝,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号。代表人:位伟杰,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中润大道与西五路交界口路北。代表人:王锋,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B座办公楼(恒辉商务广场)12层。代表人:高文建,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兆怀诉被告李飞、国锋、张建朝、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