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鹿会标、韦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会标,韦红云,李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鹿会标,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韦红云,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玉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鹿会标与韦红云、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鹿会标与被执行人韦红云、李玉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鹿会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