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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鹿会标、韦红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会标,韦红云,李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鹿会标,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韦红云,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玉锋,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鹿会标与韦红云、李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鹿会标与被执行人韦红云、李玉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鹿会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