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元军、恩施市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元军,恩施市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特13号申请人谢元军,男,1975年12月25日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申请人恩施市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刘南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谢元军与被申请人恩施市中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提出实质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谢元军的申请。申请人谢元军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黄绍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