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督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洪举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谷洪举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3民督42号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蔡连和,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初,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依兰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依兰县依兰镇三姓路民生家园12号门市。被申请人:谷洪举,男,汉族,1960年9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谷洪举欠申请人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110.56元,本息合计45,110.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谷洪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5,110.56元,合计45,110.56元。申请费309.25元,由被申请人谷洪举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佰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