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有限公司,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肖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