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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池秀姑与张其樟、张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秀姑,张其樟,张昌华,江木娣,杨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民初1143号原告:池秀姑,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被告:张其樟,男,194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北区。被告:张昌华,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北区。被告:江木娣,女,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景山新村北区。被告:杨小青,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景山新村北区。原告池秀姑与被告张其樟、张昌华、江木娣、杨小青(以下简称四债务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池秀姑到庭参加诉讼。四债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池秀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2000元(暂计至2017年4月30日),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四债务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15日张其樟向池秀姑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计算,借款期限1年,张昌华担保。借款到期后经两次续借,张其樟、张昌华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2014年2月21日,张其樟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0元。四债务人经传票传唤,未作答辩。池秀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开庭进行了质证,对事实认定如下:1、2013年5月15日张其樟向池秀姑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壹分伍厘”,借期1年,经借人栏由张其樟签名并按指模,张昌华在担保栏签名。当日池秀姑委托池银姑将款项中的200000元汇入张昌华账户,另300000元由池秀姑汇入张昌华账户。2014年5月15日张其樟、张昌华签字续借1年。2016年6月5日张昌华以“借款人”身份签字,张昌华、张其樟并签“再续半年”,杨小青在“担保人”处签字。2、张其樟、江木娣系夫妻关系,于196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张昌华、杨小青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3、四债务人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4、2014年2月21日,四债务人己归还借款200000元,尚欠300000元借款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张其樟原向池秀姑借款500000元,尚欠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流水证实,张其樟应予偿还。2016年6月5日张其樟、张昌华在借条另起的“借款人”栏签字续借,张其樟为原债务人,张昌华系债务加入成为共同借款人,应共同承担责任。杨小青在“担保人”栏签字,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池秀姑主张该借款应由张其樟、张昌华共同偿还的主张,符合规定,予以支持。池秀姑主张按月利率1%计息,符合约定与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江木娣与张其樟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夫妻只对本人配偶的份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笔债务的主债务为2人,故江木娣只对总债务的一半承担责任。杨小青与张昌华系夫妻关系,并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字,因张昌华系债务加入,故杨小青仅承担担保责任,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债务人经传票传唤,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其樟、张昌华应偿还池秀姑借款本金3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张其樟、张昌华应支付池秀姑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三、江木娣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杨小青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820元,由张其樟、张昌华、江木娣、杨小青承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阿光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林盛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宏一、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