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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锡伟与杨友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锡伟,杨友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唐锡伟,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杨友元,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唐锡伟与被执行人杨友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友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致使本案生效文书的内容暂不能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1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亮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