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3执77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774、271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淳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亮,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素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914号、(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和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和2017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四平市威力圆换热设备有限公司60985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949元及申请执行费8548元;四平市翰邦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706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28元及申请执行费7027元,合计1105492元。以上案件中被执行人同为沈阳佳和热源有限公司,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共同参与分配,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