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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俊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曹俊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076号原告: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谊源供热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春凤,女,196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南区。被告:曹俊锁,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兴光煤炭集团职工,住乌海市。原告谊源供热公司诉被告曹俊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居民供热费25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谊源供热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谊源供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裴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