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袁速华与卢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速华,卢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7民初1076号原告:袁速华,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扬,江西干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国荣,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袁速华与被告卢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速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国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速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4日,因被告要求原告入伙承包外墙粉刷工程,原告随后通过农业银行转账1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将该笔款项用于生活消费并未用于垫付工人工资,后经询问他人,被告未参与外墙粉刷工程,原告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称没钱归还,便出具欠条证明借款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据此,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卢国荣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国荣向原告袁速华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有卢国荣向袁速华于2016年12月4号早8点33分支借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并答应必须在本年12月30号之前归还现款壹万元。逾期按翻倍计算!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今欠人:卢国荣。2016年12月19号1时8分。”原告并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交易明细单,证明汇款事实。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且其庭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按约定翻倍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与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交易明细单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现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速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国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少波审 判 员 王文海人民陪审员 万学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邹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