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武红旗与张乃刚、邢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红旗,张乃刚,邢宪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3233号原告:武红旗,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真,上海市锦天城(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乃刚,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押,在押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街桃园新居1楼3单元14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山西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宪峰,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见青,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礼,山西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红旗与被告张乃刚、邢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红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红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武红旗负担。审 判 长 赵全龙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人民陪审员 武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聂诗文 百度搜索“”